材料与化学学院实验中心
公共仪器操作证管理办法
一. 目的
为提高实验室中心大型公共仪器开放度,切实做好技术保障服务,鼓励科研人员自行上机操作测试,同时保证仪器正常、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仪器范围
原则上包括先进材料实验室平台所属各类仪器,详细名称见《上海理工大学材料与化学学院实验中心开放仪器清单》,本实验室中心将及时更新仪器开放的范围。
三.仪器操作证的作用
任何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本实验室平台发放的相关仪器操作证,方可使用本实验中心的相应仪器。严禁无相关仪器操作资格的人员自行上机操作该仪器。
四. 仪器操作证发放范围
本实验室中心以及本院的科研人员、教师、经导师批准的研究生等;校外访问学者、及其他经批准的研究人员。
五. 仪器操作证的发放程序
1.在实验中心办理仪器设备培训报名手续。
2. 参加实验室中心以及仪器管理人员安排的培训。
3. 经考核合格, 可获得仪器操作资格证。
4. 操作资格证从颁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但超过2个月未上机操作的用户原则上需重新参加考核。
六. 仪器操作证的管理
1. 使用仪器前须进行设备使用预约,使用前向工作人员交验该仪器操作证。
2. 查看仪器使用记录,验明仪器状态,清点辅助设备和器具。
3.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仔细操作仪器。使用完毕后,在仪器使用记录本上如实登记使用情况及使用机时,经工作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开。
4. 严禁在计算机上进行与实验内容无关的一切操作。数据传输需采用网盘传输或使用管理人员提供的存储设备。
5. 对部分开放的仪器,测试中若出现不明的情况,不得盲目、肆意乱动,须立即请实验中心人员协助。
6. 出现违章操作及自行为外单位分析样品等情况,吊销当事人的仪器操作证并承担相关损失。
7. 持证人上机操作时对实验室、仪器、辅助器具等赋有安全责任,在仪器工作时不得离开实验现场,不得擅自将仪器等转交给其他人,不得擅自将无关人员带入仪器室。
8. 仪器操作证仅证明持证人可独立操作实验中心指定仪器,转让无效。
材料与化学学院实验中心
2021年8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