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材化学院实验设备维护和更新制度

2021-1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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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与化学学院实验设备维护与更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原国家教委发布的《高等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进一步加强我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学院的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院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是办好学院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三条  学院实验室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据教学大纲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学院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本着勤俭办学的精神,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根据教学大纲规定和学院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质保量地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先进的实验技术、手段以及教学和科研的新成果,充实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的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条件,采取各种形式对学生开放,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要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和分配办法严格执行学院有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搞不正当的协作交易。

第九条  完成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和投资效益。结合实际需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发挥设备潜力,不断提高实验装备水平和实验技术水平。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准确无误地完成学院职能部门布置的数据信息统计上报等各项工作。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结合本职工作性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并贯彻实施。采取在职在院学习为主派出脱产学习为辅,长短期结合等多种形式,努力提高工作人员水平,努力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有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所建立的实验室必须是全院多学科共用的或者是在一级学科上建立的,同类实验室院内没有重复设置。

(二)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三)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四)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有稳定、长期的经费来源,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

(五)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专职人员数主要根据实验教学工作量和仪器设备配置情况来确定。

(六)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履行审批程序,严格审批手续,经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建立新实验室的一般审批程序是: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结合总体发展规划和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由各院部(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新建实验室论证报告书,交实验室主管部门,进行材料初审,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建设意见,报学院批准后,正式实施建设计划。建设过程中要定期进行建设效果的检查,建设完成后,要进行验收评估。实验室的调整和撤销,必须经过相应程序,否则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院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实验项目与要求,结合学科发展方向和科研、培养人才的需要,以及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院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室原则上按学科、并根据实验室性质与功能采用统管共用、共管共用、专管共用的方式设置。对于同一学科或实验内容相近、设备配备大致相同的几门课程应合并建设实验室,同一学科的专业或科研实验室可与教学实验室合建,承担双重任务,充分发挥实验室的综合效益。为全院(部)教学、科研服务,通用精贵仪器设备,可酌情设院(部)级实验教学中心。计算机基础语言课、非外语专业的外语课程、电教课程等所需公共教学设施,应统筹规划,统一设置实验教学中心,各院部(所)原则上不独立建设。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依计划监督实施。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院基本建设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院人事计划。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应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实验室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可通过院际联合、院地联合,也可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积极引进外资和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凡学院已确定的重点发展的实验室都要从人、财、物等诸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和重点保证。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要做好实验室工作环境管理、监督和劳动保护及技术安全认定等工作。要根据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工作的有关规定,采取治理措施,制定管理办法,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各院部或实验室对易燃、易爆、有毒、辐射等有害危险物品要设有专库或专门存放,并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要按照《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除学院统一制定各种管理规章制度外,各实验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和技术操作规程等。要逐步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做好实验室档案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状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争对本科生开设实验教学的仪器,应有仪器保管人、仪器负责人和实验课老师共同负责,实验前,检查仪器是否完好和能正常运行;实验中,严格按照仪器使用步骤操作和使用;实验后及时清理仪器,保持卫生和环境。

 

 

 

 

材料与化学学院实验中心

2021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