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工会关心探望教职工费用报销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1-03-15 浏览次数:1284

    为增强凝聚力工程,完善部门工会探望教职工时产生费用的报销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生病职工探望

    1.对本部门患病住院的职工,在住院期间部门工会前往探望,每人可报销一次探望费,金额限50元。

    2.对本部门患重、绝症的职工,部门工会前往探望,每年每人可报销一次探望费,金额限50元。

    3.女职工生育,部门工会前往探望,可报销一次探望费,金额限50元。

二、教职工及直系亲属亡故探望

    1.教职工亡故,部门工会出席追悼会,可代表校工会献花圈或花篮一只,报销金额限60元,同时部门工会另可献花圈或花篮一只,报销金额限50元,在部门工会经费本中列支。

    2.教职工直系亲属亡故,部门工会出席追悼会,可献花圈或花篮一只,报销金额限30元。

    3.教职工家中发生重大意外事情,部门工会前去探望慰问,可报销一次探望费,金额限50元。

三、教职工探望费的报销及审批

    教职工探望费的报销由部门工会凭发票填写领款单,交校工会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本规定经校工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解释权属校工会常务委员会。

 

中国教育工会上海理工大学委员会

2001年6月9日